首先保证对方的利益:京瓷进入中国
虽然只有很少一点经验,但我想说一说我进入中国时的情况。
京瓷进入中国,就是刚才讲到的,是从“委托生产”的形式开始的。首先,租借中方的楼房,将京瓷的制造装置、设备搬进去,无偿借给对方。然后,京瓷的制造负责人和与制造有关的技术人员从日本派过去,负责工厂的运行。作业人员以及现场的管理人员,全部由委托生产的中国企业一方派遣。
我认为这种做法非常好。因为就中国对方的企业而言,京瓷租借了一幢大楼,一开始,作为楼房租赁,对方就可以获得利益。而生产开始时,中国企业没有任何风险。
在此之上,因为要雇用许多员工,中国企业作为人才派遣方可以获利。也就是说,从生产委托的瞬间开始,中国企业就能保证获得楼房的租赁利益和人才派遣的利益,而且完全没有风险。相反,我们京瓷一方,把机械运来,设置好,然后运行,生产产品,向全世界销售,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风险。但首先保证中国一方的利益,我方的利益从今后的努力中追求就行。我就是抱着这样的想法打入中国。
我想这么做的结果是,我们与京瓷合作的对方企业,以及这个企业所在的地区社会,还有该地区的地方政府人员,都建立起了非常友好的关系,企业经营进展顺利。从委托生产开始以来,友好关系一年比一年加深。现在,相比与日本国内所有工厂所在的地方自治体的关系,我们与中国的关系要友好得多。我们之间已经建立了互相帮助、共同工作的非常融洽的关系。我认为,原因就是我方不让对方承担风险,一开始就考虑要让事情顺利进展。
后来,京瓷准备以合资方式大规模进入中国,当时的出资比例是京瓷占大头,中方相关企业占小头。一般来说,合资企业用资本金或从银行融资进行设备投资,然后生产产品。但是,当时是生产我们日方想生产的东西,所以我认为从日本把所有的技术拿过来是理所当然的。
搞合资企业,一般来说,刚开始时不会很顺利,第一年很辛苦,然后渐渐好转,大概三年、五年后才有利润。但是因为我们采取了下述策略,事业在早期就走上了正轨。
虽然合资企业我们占大头,但我们为对方企业提出了如下条件。
“在生产产品时,对于做出的成品,在成本之上加上5%的利润,用这个价格由我们京瓷回收,然后由我们向全世界销售。”
公司刚刚建立,还没有正常运行时,生产量不大,又因筹建阶段要花费各种费用,所以当时的成本非常之高,在这个成本之上加5%的利润后由我们回收,日本一方可能出现大笔赤字。但是,即便如此,我还是决定采取这样的形式开始经营。当然,此后我们一边拼命生产一边降低成本,并及时改进,使得在成本加上5%的利润之后,日方仍然能剩下足够的利润,我认为这是我们京瓷应该承担的责任。
这么一来,投资的中方企业一开始就能保证5%的毛利,所以非常高兴,而且这个利润还用来分红。我们用对方不承担风险,风险由我们承担的形式把事业开展起来。
刚才我讲了两个事例,无论是委托生产方式还是合资方式,京瓷都获得了很大的利益,对方也十分高兴,所以现在进展非常顺利。
我就是抱着这样的想法与中方企业一起经营,这正是前面讲的“自利利他”。同自己一样,对方也想获利,所以自己在追求利润的同时,要考虑让对方也得利。如果不是这种关系,经营活动不可能顺利。
我遵照2500年前释迦牟尼的教诲,讲了上面这些话,我认为,现代商业、现代的企业经营也必须遵循这样的原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