用经营和会计的原则思考折旧
折旧和根据原理原则的判断
在会计领域如何依据原理原则进行判断,我想用固定资产折旧年数为例来说明。
比如,问财会人员:“购买机械设备为什么要考虑折旧?”“机械设备使用时并不改变形态,这与原材料不同,原材料会改变形态,变成产品。因此,可以用上几年的机械设备作为费用一次性打入成本不合理。”
“那么,不停地使用,等报废时再一次性打入成本显然也不合理。所以正确的做法是,确定机械设备能够有效工作、正常生产产品的年数,在此期间内分摊该机械设备的成本。”这样的回答可以接受。
对于在座的学生来说,我想,听到这里出现的“折旧”这个词汇恐怕是第一次吧。
在公司开始运行时,把购入的机械作为例子来考虑。我的情况是,帮助我办公司的朋友从银行贷款,用这个款项购买了机械。机械在使用过程中磨损。用机械购入时的价格除以机械的耐用年数的计算方法计算折旧费,列入每年的费用之中。
例如做包子的企业,需要和馅与和面粉的机械。为此,购入机械,加工面粉、小豆、砂糖,用机械混合,做出包子。从包子的销售额中减去面粉、小豆、砂糖等原材料费用,再减去电费、机械费等费用,剩下的就是利润。关于机械费用折旧,如果机械可用10年,一年的折旧费就是机械价格的1/10。用折旧这个词或许难以理解,可以认为机械用了10年后就不能用了。
机械总有寿命,包子铺要开下去,就要购买新的机械。最初购买的机械在折旧时作为费用计算,这部分钱每年储存的话,10年后当机械不能使用时,购买新机械的资金已经储存好了。相反,机械折旧的那份钱不予储存的话,当机械损坏时,就不能购买新的机械了。折旧既可以看作机械的使用费,也可以认为是为了购买新机械的准备金。这就是折旧的概念。
机械是要花钱购买的,所以折旧的钱应该储存起来。更何况当初是从银行贷款购买的机械,用了10年后,公司打算关门的话,必须用折旧储存的钱归还银行的贷款。从这个意义上讲,折旧的钱应该储存起来。
假定花10亿日元造一座钢筋水泥的房屋,假定折旧期限为30年,那么10亿日元在30年内折旧完毕。使用这座房屋还要花费照明费等各种费用。加上这些费用,房屋的折旧费必须列入成本。
但是,实际上,在国家或地方自治体方面,却没有房屋折旧这个概念,它们做的会计让人不可思议。因此,县和市经营的公民馆或酒店、商品展览会馆等,因为不发生折旧费,所以费用就花得很少。但是,当房屋老化想要重建时,因为没有储存的钱,只好再次征收国民的税金。再补充一句,政府建造的设施,尽管不提取折旧,仍然会出现赤字。如果采用与民营企业相同的会计计算,就会出现很大赤字,这是很可怕的。
但是在会计常识上,使用年数按照所谓“法定使用年数”计算,即对照日本大藏省颁布的折旧年数一览表来决定设备的折旧年数。
按照这份一览表,新型陶瓷粉末成型设备归属于“陶瓷器、黏土制品、耐火物品等制造设备”一项,使用寿命规定为12年。根据这一规定,用于硬度极高的新型陶瓷粉末成型,因而磨损极快的机械设备也要折旧12年。与此相比,加工砂糖和面粉,磨损并不厉害的设备却归入“面包及糕点制造设备”一项,使用寿命为9年,比新型陶瓷设备还要短。
这一规定令人难以接受。按不同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来分摊费用是理所当然的,实际上却要按所谓“法定使用年数”折旧,对这种明显不合理的规定,经营者岂能泰然接受。
“法定使用年数”是重视“公平课税”的税法中规定的,它并不承认不同企业的不同状况,而规定了“一律公平”的折旧年限。按照我的经验,新型陶瓷设备如果24小时连续运转,即使精心地维护保养,至多也就能使用五六年,因此折旧年限应该按设备能够正常使用的年数来确定。
但是,财务、税务专家说:“即使在结算处理上按6年折旧,但因税法规定必须12年折旧。所以,如果那样做,前面6年折旧费增加,利润减少,但计算税金时又要按法定使用寿命12年折旧,结果是利润减少税却不减,变成有税折旧。”他们或许认为:“税务上的使用年限是法定的,大家都在遵守,标新立异,做与众不同的事并不聪明,实际处理上折旧计算做两本账也太麻烦。”许多经营者在专家的这类意见面前退缩了,“是这么回事啊,那就算了”。
但是,就算实务上常识是这样,根据经营和会计的原理原则,就是交税也应该折旧。只能用6年的设备却要花12年折旧,就是对不能再使用的东西继续折旧,就是说实际使用的6年中折旧金额太少,把这部分放到后面的6年中折旧。
“事实上发生的费用不打入成本,从而增加当期利润”,这种做法既违反经营原则也违反会计原则。每年若无其事这么做的企业不会有前途。只是消极地遵从所谓“法定使用年数”的惯例,忘记了“折旧到底是什么”“经营上应该怎样判断才对”这种本质性的问题。
所以,京瓷不依照法定使用寿命折旧,而根据设备的物理寿命、经济寿命进行判断,确定“自主使用寿命”,依此折旧。具体来说,大致是法定使用寿命的一半,即4~6年。变化特别迅速的通信机械设备,税法上使用年限为10年,我们也将其大幅缩短。在会计上实行所谓“有税折旧”,税务上按税法上规定的使用年数另外计算折旧。
这里提到了所谓“法定使用年数”。如果每个企业随便决定折旧年数就不公平,所以财务省就规定了各类机械的使用年数分别为多少年。只要照此执行,折旧部分就不收税。但是这个“法定使用年数”与刚才读的那一段对照,就不对头。混合陶瓷的机械磨损很快,但相比磨损不大的做点心的机械,折旧期限更长。但税务署认为,各个企业都说“我们企业应该这样计算才对”,这不能认可。要按上面的决定执行。
但这么一来,企业就为难了。比如,国家认为该机械可用15年,耐用年数规定为15年。但因为使用方法特殊,机械只能用3年。比如该机械价值150万日元,要花15年才折旧完,每年只有10万日元可以打入成本。但是只用3年机械就坏了,费用只打掉30万日元,还剩下120万日元贷款未还机械就不能用了,结果企业就背负了很大的不良资产。如果明明只能用3年,那么必须让有关部门认可3年折旧。
然而,税务署却不认可。150万日元的机械3年折旧,每年就要打入成本50万日元,但税务署说:“不行,只认可10万日元,另外40万日元是你们随意所为,其中一半20万日元要作为税金征收。”这样,公司要算上50万日元的费用之外,还要交纳20万日元的税金。但是即使如此,公司还是应该在机械的安全使用期内把折旧打完。也就是说,在比“法定使用年数”更短的期间内折旧。如果没有这样的收益能力,企业就很难顺利经营,这就是我想说的。
自己公司的折旧费应该是多少,思考这个问题的经营者几乎没有。大家都按法定年数折旧,不提出任何疑义。
例如,在楼房里装空调,空调设备几年折旧,使用年数全国都一样。但是,在沿海地区因为空气潮湿,与山地无风地区相比,空调的使用寿命很不一样。在海边因为腐蚀严重,在比“法定使用年数”短很多的期间内空调就坏了。但因为折旧还没有折完,已经丢弃的空调还在继续折旧,这时又要借钱买新的空调,新空调又要折旧,经营难免陷入困境。与其如此,哪怕交税,也要及时折旧,借以增加经营的稳定性,这是很必要的。
由此可见,折旧年限非常重要,但是在作为经营专家的经营者中,在经营企业中考虑这一步的人几乎没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