损伤公司整体道德和利益的“部门间利益的对立”
即使这样来给各阿米巴定价,仍然会发生阿米巴之间的对立和争执。例如,假设最初各阿米巴之间很公平地决定了价格,但过了两个月,由于市场竞争的变化,最终价格降了一成。
这种情况下,如果各道工序都能降价一成,那当然最好。但是,其中有的工序阿米巴可能会说:“这个产品我们以前就亏损,以前我们就一直要求调整价格,现在又要一齐降价一成,我们的亏损额将更大,生产这种产品已没有意义。所以,这个订单我们不要了。”这样的话,一起降价一成就行不通,阿米巴之间就会开始吵架。
还有,销售和生产之间也会产生对立。在生产制造厂家,生产和销售之间大都采用“买断卖断”的交易方式。销售部门从生产部门购买产品,然后负全责卖给客户。这时,销售要尽可能从生产低价购进,然后尽可能高价出售给客户,以便多盈利,就像商社一样。这中间可以凭才能品尝到做生意的美味。
但是,像京瓷这种向客户直销的生产厂家,如果也搞“买断卖断”,销售部门就会想尽可能低价购进,而生产部门就会想尽可能高价卖出。销售部门和生产部门之间就会发生激烈的利害对立,公司整体就可能疲软无力。
因此,为了避免销售部门和生产部门之间的对立,当时,在国内的销售部门,只要拿到订单、有销售,就可以自动获得10%的手续费,就是采取所谓佣金制度。采取这种形式,销售部门虽然不能光凭自己的才能赚钱了,但得到的补偿却是只要有销售额,就能获得10%的手续费。这样,因“买断卖断”而争吵的现象消失了。
但采用这种形式,不管产品价格如何下跌,销售部门都能获得10%的佣金,所以销售部门往往很轻率地接受客户的降价要求。而对于生产制造部门而言,成本要压缩10%谈何容易,弄不好就会亏损。这样,生产与销售之间又产生利害对立,吵架的事又不断发生。
另外,海外的当地法人与日本的总公司之间也会产生对立。特别是发生质量投诉和交货期问题时,在美国的销售部门与日本国内的生产部门很快就会吵起架来。美国的销售部门认为自己的业绩不佳是因为日本的生产部门有问题,因而大为光火。当时联系手段依靠电传,抗议的电文接二连三传到日本。
本来,当发生客户投诉、有可能失去客户信任的时候,在日本的生产部门和在美国的销售部门更应该团结一致,努力克服这种危机。然而,实际上恰恰相反,碰到危机反而出现内讧,而且这种不和、内斗还辗转传到客户那里。
在美国的销售人员因交货不及时多次受到客户训斥时,他们就会在客户面前毫无顾忌地说:“这都是因为京瓷的日本生产部门不负责任。我已多次向生产部门发去了电传,他们一点也不守信用。”
为了自己个人的面子,销售人员居然在客户面前谴责自己公司的生产部门。这样做,京瓷公司整体就会丧失信用,可能再也得不到这些客户的订单。明知会产生这样的后果,仅仅为了自己一时的颜面,销售人员竟然会说这种话。
这种对立,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“利己主义”产生的结果。在“阿米巴经营”中,因为把公司分成了许多小组织,分别独立核算、独立经营,要让自己的部门尽可能多盈利,这种意识很容易强烈起来,因而引发部门间的争执,破坏公司整体的协调和谐。
按理说,各个部门在拼命努力维护和发展自己本部门的同时,也必须竭尽全力做到让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,就是所谓个体与整体的平衡协调。但现实往往做不到,往往实现了个体的利益,却损害了整体的利益。